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常見問題
非香港公司,即在中國香港以外地區(qū)成立的公司需要在香港設立營業(yè)地點的公司。注冊此類公司的目的一般是把企業(yè)稅務居民身份轉(zhuǎn)移到香港,進行稅務籌劃。那么,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請看下文。
詳情
1.何為「本土名稱」?
根據(jù)《公司條例》第774(1)條,「本土名稱」指非香港公司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注冊所用的一個或多于一個名稱。
2. 何為「法團名稱」?
根據(jù)《公司條例》第774(1)條,「法團名稱」指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記冊內(nèi)注冊所用的本土名稱或本土名稱的譯名。
3. 如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稱只以英文名稱注冊,我可否在香港注冊時加上一個中文名稱作為法團名稱?須交付什么文件?
如公司擬注冊英文本土名稱及一個中文法團名稱,除申請注冊的文件及費用外,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該公司注冊證明書(或同等文件)有關部分的經(jīng)核證中文譯本。有關部分須述明該公司的本土名稱、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性質(zhì)、以及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發(fā)出日期。該譯本須按照《公司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予以核證。
上述安排亦適用于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稱只以中文名稱注冊,而擬在香港注冊時加上一個英文法團名稱。
4. 我的注冊非香港公司如在香港注冊時只注冊一個英文名稱,可否在注冊后加上一個中文名稱?須交付什么文件?
如公司擬在公司注冊后在香港采納一個中文法團名稱,須在采納有關的中文名稱后的1個月內(nèi),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10連同下列文件及所須費用:
該公司注冊證明書或更改名稱證明書(或同等文件)有關部分的經(jīng)核證中文譯本。有關部分須述明該公司的本土名稱、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性質(zhì)、以及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發(fā)出日期。該譯本須按照《公司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予以核證;及
授權該公司采納該中文名稱的特別決議。
文件注冊后,本處會發(fā)出「注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證明書」。
上述安排亦適用于注冊非香港公司在注冊后擬在香港采納一個英文法團名稱。
5. 我的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稱沒有更改,可否變更其只在香港注冊的英文或中文譯名?須交付什么文件?
如公司只變更在香港注冊的英文或中文譯名,須在變更有關譯名后的1個月內(nèi),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10連同下列文件及所須費用:
該公司注冊證明書或更改名稱證明書(或同等文件)有關部分的經(jīng)核證譯本。該譯本所采用的語文,須與該譯名所采用的語文相同。有關部分須述明該公司的本土名稱、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性質(zhì)、以及該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發(fā)出日期。該譯本須按照《公司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予以核證;及
授權該公司更改該譯名的特別決議。
6.我的注冊非香港公司可否注冊超過一個中文名稱或超過一個英文名稱?
除非該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是該公司于成立所在地注冊的本土名稱,否則一間注冊非香港公司不可注冊超過一個中文名稱或超過一個英文名稱作為其在香港的法團名稱。此外,如公司的任何一個本土名稱是以拉丁字母的字組成的名稱,就不可注冊一個英文名稱作為其法團名稱。
7. 我的注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可否跟其他已經(jīng)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名稱相同?
《公司條例》第16部第4分部載有對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jīng)營業(yè)務時采用的名稱的規(guī)管。如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信納有關的法團名稱與出現(xiàn)于或應已出現(xiàn)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太過相似」,或該法團名稱就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的性質(zhì)給予具誤導性的顯示,以致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處長可在該法團名稱注冊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nèi),向該公司送達通知。
獲送達通知的注冊非香港公司,不得在送達該通知的日期后的2個月終結后,采用該名稱在香港經(jīng)營業(yè)務。該公司可安排獲送達通知的名稱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處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批準另一名稱,以替代作為該公司在香港經(jīng)營業(yè)務時采用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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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11-28 閱讀:100次分享本文